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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
发表时间:2021-12-26     阅读次数: 208

北京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要求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不受影响

公立医院特需床位占比不得超10%

为推进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本市将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国际医疗服务发展。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近期,北京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和国际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市将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其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放开公立医院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通知》,由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不过,为满足对外开放和建设国际交往中心需要,满足国内外患者多层次医疗需求,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特定区域内向患者提供部分特需医疗服务,支持医疗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比例范围内设置和发展国际医疗部。

按照国家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放开本市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立医疗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条件,保证基本医疗服务规模和质量不受影响,不能因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影响基本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用于特需医疗服务的床位数,不得超过医疗机构登记床位总数的10%;除特需夜门诊和特需节假日门诊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在职医师特需门诊出诊单元数量不超过医疗机构出诊单元总量的10%。医疗机构内设的国际医疗部在完成政府委托的涉外医疗服务任务外,为社会提供的医疗服务属于特需医疗服务,服务总量包含在全院10%控制范围内。

一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以为辖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功能,原则上不得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在基本医疗服务量减少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增加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规模。

医生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不得出特需

为科学规范特需医疗服务管理,在医生安排方面,《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要合理分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参加疑难病例诊治、病房查房、手术和教学科研任务的时间,做好具备门诊出诊资格医师的出诊管理,严格加号管理,认真执行专家停诊审批和停诊后补诊制度。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未完成基本医疗服务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安排其在特需医疗部提供诊疗服务。

医疗机构要科学调控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诊疗力量,结合各科室医师数量和门诊开诊情况,确定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从事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的比例,并根据临床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鼓励退休医生从事普通专家门诊。

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设立独立区域,不能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并有明显标识加以区别。特需医疗服务区域要满足临床需要,保证医疗质量。特需门诊设有挂号、治疗、药房、收费区域,提供相应的常规辅助检查,特需病房实施整体护理,设施条件齐全,符合特需医疗服务患者需要。

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公示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情况要向社会公示。公立医疗机构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价格标准,严格执行价格公示、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同时在医疗机构官方网站公示相关内容,使用医疗机构正式票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特需医疗服务区域以外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患者不得在基本医疗服务区域享受优先检查、优先手术等服务。

根据《通知》,选择特需医疗服务坚持患者自愿原则。医疗机构要在各种预约平台、自助机或挂号窗口,明确提示患者区分普通门诊、专家门诊和特需门诊,并在挂号条上明显标注。要建立和完善患者住院书面申请(协议)制度,不得强制或诱导患者选择特需医疗服务。

此外,《通知》提出,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完善院内特需医疗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质量管理和考核监督。医疗机构要落实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师不得自行与商业挂号网络平台合作,不得违规收取高额挂号费。文/本报记者蒋若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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