甜味剂混合使用时需计算总量(如阿斯巴甜与安赛蜜共同添加需按比例折算)。 餐饮店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如无必要,不使用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可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使用量。不得掩盖食品的腐败变质、食品本身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规范食品添加剂管理。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如: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在上锁的专柜位存放食品添加剂,并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应使用电子秤精准称量使用,专册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添加的食品品种、添加量、添加时间、操作人员等信息。 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食品添加剂名称、用于哪些食品、使用目的、使用量)。 严惩滥用食品添加剂 餐饮服务单位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食品添加剂,不履行进货查验及记录义务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饮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来源顺德市场监管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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