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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
发表时间:2025-01-11     阅读次数: 1

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的

案例:消费者吴某到某面馆吃面,吃了几口后发现蘸水里面有蜈蚣,店家协商不成后拨打某局投诉电话,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该面已经销毁,但消费者保留异物照片,面馆认可消费者到该店买到混有异物的食品。该面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该局经现场调解面馆赔偿消费者660元,并对面馆作出如下处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2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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