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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掺入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发表时间:2025-01-11     阅读次数: 3

掺入非食品原料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案例:某局对某餐馆进行食品安全快速检验,在陈某经营的狗肉汤经过现场检测时,吗啡指示呈阳性,并在经营场所的冰箱上沿发现一代罂粟壳,现场称重451克。某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狗肉汤中检测出蒂巴因,结论为不合格。该局作出如下处罚: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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