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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总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典型案例二
发表时间:2025-01-11     阅读次数: 1

简要案情

被告人潘某某在灵璧县经营一家早点小吃摊。2023年1月4日,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联合灵璧县公安局对潘某某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在对其家中东侧操作间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开封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明矾)一袋25千克,已开封硫酸铝铵3.9千克。经安徽经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潘某某加工并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技术指标小于等于100mg/Kg,检测结果72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以别人给潘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被告人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潘某某支付赔偿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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